裁判文书详情

邛崃国**责任公司与郑*、刘**、威远宏**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成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邛崃国**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郑*、刘**、威远宏**有限公司一案,立案标的,5249280.74元。

执行中,作出(2014)成执字第1330-1号裁定,对被执行人郑*、刘**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3号6栋1单元4楼8号【产权证号:(权0025231号)面积134.74平方米】进行查封。

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成执字第1330-2号裁定,对被执行人威远宏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定县泸定桥镇延安路47号(水岸华*)房权证号泸字第00029号房产证项下的8-1-2、8-2-2、8-3-2、8-4-2、8-1-4、8-2-4、8-3-4、8-4-4、8-5-4、8-7-4、8-10-4、8-12-2(面积1328.04平米)和房权证号泸字第00030号房产证项下8-1-1、8-2-1、8-3-1、8-4-1、8-5-1、8-9-1、8-14-1、8-1-5、8-2-5、8-3-5、8-4-5、8-5-5、8-6-5(面积1352平米)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1330-3号裁定,解除对(2014)成执字第1330-2号裁定被执行人威远宏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定县房产的查封。

2015年3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拟以和解协议约定金额5858028.78元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听证,主张和解协议并未完全履行,只实现债权4203275.18元。并以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已实现债权4203275.18元的主张,与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及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其他证据相吻合,应予以采信。因本案查封在案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郑*、刘**、威远宏**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邛崃国**责任公司1046005.56元及对应利息、迟延履行金。

二、终结本院(201)成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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