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先远明与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先远明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期间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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