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黔江**专卖店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黔江**专卖店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的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地址均未能妥投,也未提供刘**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黔江**专卖店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8元,予以全部退还给原告黔**派橱柜专卖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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