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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宣告邹**死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请求宣告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称,邹*全系其丈夫,于2010年6月29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经申请人以及其他亲属四处寻找,且通过报案、电视台查找、寻人启事、登报等方式进行过找寻,但仍无法找到其下落。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邹*全死亡。

经查,邹**,男,194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涪陵区人,系申请人王**的配偶。2010年6月29日中午时分,邹**离家外出未归,申请人找寻未果。次日申请人到重庆**X派出所报案后,仍无邹**的下落。之后,申请人以及其他家属通过电视台、寻人启事、登报的方式寻找邹**,但至今仍杳无音信。申请人遂于2014年7月2日到本院请求宣告邹**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全自2010年6月2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五年时间杳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但仍无其下落。王**系邹*全之妻,现申请邹*全死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邹**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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