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等与被执行人赵**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李**申请执行赵学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4万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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