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江北支行、奥妮**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款121350元及罚息、执行费均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执字第009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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