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民法院与刘**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文**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黄*罚金5.2万元、刘**罚金1万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所有的现金人民币12418元、43180元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扣押,尚未移送本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执行人黄*、文**所有的现金尚未移送本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中文洪*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黄*罚金5.2万元、刘**罚金1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