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酒集**限公司与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酒集**限公司(下称苏**司)与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苏**司已垫付,葛**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径付苏**司。此后,因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葛**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但未查找到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股权投资登记等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1、认可本院执行调查的情况,且暂时无法向法院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