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徐州贾**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园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贾*初字第0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州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谢**借款20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18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如2014年3月31日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谢**有权按债权总额20万元申请执行;二、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被告徐州贾**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查询被执行人徐州贾**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土地登记情况,贾汪**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XX号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徐州市**有限公司无土地登记情况。尚未执行到位20279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贾汪**有限公司有位于XXXX号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贾*初字第0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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