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赵**运输合同一案,(2015)绥高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应给付高**赔偿款101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绥行执字第01250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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