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范学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于2015年11月17日以被执行人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