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XX与亢XX、王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XX与亢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亢XX、王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亢XX、王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且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亢XX、王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亢XX、王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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