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顾**、张*与张*借款纠纷(2015)绥民督字第00006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因其他案件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7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高**与赵**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抚恤金纠纷终结裁定书
吉荣**公司与大**学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窦**与董*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汤**、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子会、关文峰与张**拖欠运费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范学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谢**与徐州贾**有限公司、徐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