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顾**、张*与张*借款纠纷(2015)绥民督字第00006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因其他案件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7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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