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荣**公司与大**学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排椅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样品生产,同时双方约定了产品数量、价格等,合同价值为993125元,并有其他合同尾款18354元,共计1011479元,因被告未及时给付该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偿还货款。

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家具款1011479元。

二、别无其它。

案件受理费68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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