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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中国人民财**市宝坻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宝坻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宝坻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人保财险宝坻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为津A车与被告人保财险宝坻支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清单上载明“双方如发生纠纷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天津**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天津**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宝坻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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