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口金鼎支行与张**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10294.94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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