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10294.94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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