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抚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367.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抚法执字第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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