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抚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367.2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抚法执字第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