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沛执字第1328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师为雪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沛朱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师为雪饲料款63953元。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韩**负担。”该判决书送达后,韩**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师为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韩**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师为雪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师为雪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韩**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江苏**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沛朱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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