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马**、马**、马海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以“经调解双方和好,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七百七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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