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我决定再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另五十元退还给原告马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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