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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与许A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B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A,上诉人王B及其委托代理人杜A,被上诉人许A的委托代理人傅**,原审被告王C、王D、王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A与王C、王A、王B、王D、王E系母、子女关系。许A与其已故丈夫王F共生育子女六人,即王C、王A、王B、王D、王E及另一女儿王G,王G现下落不明。王F于2001年12月17日报死亡。2010年7月许A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295.66元。出院后,许A雇佣住家保姆照顾起居,每月佣金1,800元,加之每月生活费、基本医药费、牛奶费等,故许A认为以现其每月养老金不够支付上述开支。现许A与王C、王A、王B、王D、王E就许A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许A于2011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C、王A、王B、王D、王E承担许A每年费用27,600元;判令王C、王A、王B共同支付已发生医药费7,267.16元。原审审理中,许A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王C、王A、王B、王D、王E每人每月支付许A赡养费380元;要求王C、王A、王B、王D、王E共同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已经发生的医药费、保姆费、生活费不足部份共计3,532.03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许A每月退休金约为2,072.30元,2011年1月增加至2,206.80元。王C每月收入约为3,300元,王A每月收入约为1,800元,王B每月收入约为1,120元,王D每月收入约为2,885.22元,王E每月收入约为2,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可以通过支付赡养费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生活上的关心照顾来体现。本案中,王C、王A、王B、王D、王E作为许A的赡养义务人,除了在平时的生活上给予许A精心的照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至于赡养费的具体金额,法院将结合许A的收入情况、生活需要以及王C、王A、王B、王D、王E各自的经济条件、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于王C、王A、王B主张以照顾许A形式来承担赡养义务,鉴于许A不接受,故法院不予采纳。许A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故其请保姆照料起居生活属正常需要,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至于许A要求王C、王A、王B、王D、王E共同承担其2010年7月份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用)诉请,及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就医医药费,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许A主张的保姆交通费,因不属于赡养费的范畴,故本案不予认定。许A所育之女王G,现下落不明,许A自愿放弃对其主张赡养义务,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王C、王A、王B、王D、王E应于2010年9月起按月各支付许A赡养费180元;二、王C、王A、王B、王D、王E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许A自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医疗费2,999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A、王B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所有子女中,王A和王B经济条件最差,如果按原审判决执行,将给王A和王B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许A每月退休工资有2,200余元,不属于生活困难的父母,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故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许A答辩称:不同意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与本案其余当事人系直系血亲。被上诉人目前已年近87岁,且身患多种疾病,仅靠每月2,200余元的工资是不够的,所以需要子女赡养。故被上诉人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王C答辩称:同意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王D、王E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已就其判决详细阐明理由,本院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是两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赡养费及相关医疗费用。首先,结合本案实际,许A作为身患多种疾病的高龄老人,其每月的收入除用于平日的日常开销外,还必须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等,故可以认定许A属于生活困难的范畴。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所应尽的义务,具体选择何种赡养方式,也应尊重老人的意愿。本案中,许A选择要求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在此基础上,两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支付赡养费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所确定的具体赡养费金额及其核定的医疗费金额均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A、王B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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