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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唐*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唐*系父子关系,唐*除育有唐*外,另育有两女,现唐*与大女儿共同居住于上海市多伦路201弄某号二楼,该房系承租房,承租人为唐*,该房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18元。唐*每月的退休工资为3,000元。2010年5月26日,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院)起诉,要求唐*按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010年6月22日虹**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唐*撤诉。2010年7月6日,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唐*:1、自2010年5月起按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2、归还唐*2枚戒指及归还唐*垫付的生活旅游费、结婚酒席、旅游费共5,500元;3、唐*负有今后如大姐被害的杀姐之嫌。

原审审理中,经法院释*,唐*在本案中只要求唐*自2010年5月起按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唐*系父子关系,唐*之前未以支付赡养费的形式向唐*履行赡养义务;而唐*已是93岁的高龄老人,按照社会常理,其的生活、医疗等各方面支出一般应高于普通老人,加之唐*目前的经济状况较好,故根据法律规定,唐*应当支付唐*相应的赡养费,唐*辩称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唐*除唐*外,尚有两个女儿,故唐*现仅要求唐*一人承担赡养责任并要求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将予以调整。唐*要求唐*自2010年5月起补付赡养费,没有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述事实,法院酌情确定今后唐*按月给付唐*赡养费300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自2010年10月起,唐*按月给付唐*赡养费300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每月的收入足以支付其开支,生活并不困难;而上诉人及妻子明年都要退休,收入将大幅减少,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月赡养费300元明显不合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唐*系高龄老人,现年老体弱,生活确需照料,为保障老年人晚年的基本生活,原审法院根据唐*的生活实际需求及唐*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唐*按月给付唐*赡养费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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