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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顾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XX与被告顾XX、顾XX、顾XX、徐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顾XX、顾XX、顾XX、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XX诉称,其与丈夫顾**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即四名被告。2003年,因原告体弱多病、无经济收入,被告顾XX、顾XX、徐X又不愿尽赡养义务,故原告诉至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院),要求该三名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南**院判决该三名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80元(人民币,下同),并分别各承担原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四分之一(凭有效发票)。2005年,被告顾XX、徐X诉至南**院要求不再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经南**院判决,被告顾XX、徐X自2004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元,驳回被告顾XX、徐X不再承担原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每月享有退休金960元,但原告患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需要聘请专人护理,但经济无法承受。现起诉要求四名被告自2012年3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被告顾XX承担原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四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顾XX辩称,其小时候受到原告的虐待,导致17岁就患有高血压病。其工作换过四、五个学校,原告到每一个学校都去闹过。原告每月除960元退休金外,还有380元的房租,每年村委会、居委会都有补贴,有至少10万元的存款。其虽然每月税后收入有5,500元,但要还房贷、治病,家庭负担也很重,故无力增加赡养费。原告没有必要请专人护理,以前请的保姆都被原告气走了,其可以去敬老院或以房养老。

被告顾XX辩称,同意被告顾XX的答辩意见。另外,其每月收入只有350元,住房也被查封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顾XX辩称,同意被告顾XX的答辩意见。另外,其没有工作,患有子宫肌瘤,丈夫也是临时工,故不同意增加赡养费。

被告徐X辩称,同意被告顾XX的答辩意见。另外,其患有重度抑郁症、腰椎病,夫妻俩目前也处于失业状态。其16岁时,父母离婚,后一直受到原告谩骂,最终被赶出家门,只好去当上门女婿。当了上门女婿后,才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母爱,但原告却几次上门骚扰。其原来居住的房屋拆迁后,所有的拆迁款都被原告侵吞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顾**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即被告顾XX、顾XX、顾XX、徐X。2003年7月22日,经原告起诉,南**院判决被告顾XX、顾XX、徐X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80元,并分别各承担原告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四分之一(凭有效发票)。2005年,被告顾XX、徐X诉至南**院要求不再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南**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顾XX、徐X自200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元,同时驳回被告顾XX、徐X不再承担原告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现每月享有退休金960元,每年当地居委会补贴其生活费300元。原告现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桥村513号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由被告顾XX出资建造,原告享有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原告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路697弄16号102室的房屋1套,建筑面积57.51平方米,原告用于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80元。被告顾XX系教师,每月税后工资5,500元,每月需偿还房屋贷款1,500余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南**院(2003)汇民一(民)初字第531号、(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房产证、收入证明、个人借款还款对帐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现原告已年老体弱,虽每月有1,300余元收入,但尚不足以保障其安度晚年,故四名被告应尽自己的能力,给原告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本院也注意到原、被告目前的关系很紧张,有的被告很不尊重原告,对此本院予以严肃批评。希望原、被告能顾及骨肉之情,忘记过去的怨恨,多做能够弥补彼此之间关系的事情,少说伤害对方感情的言语,促使双方之间的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本地区的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及被告方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四名被告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关于原告的医疗费分担问题,已经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顾XX应比照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顾XX自2012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XX赡养费150元(给付方法:2012年3月至12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后于每年1月、7月各给付半年度的赡养费);

二、被告顾XX、顾XX、徐X自2012年3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徐XX赡养费100元(给付方法:2012年3月至12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后于每年1月、7月各给付半年度的赡养费);

三、被告顾XX应承担原告徐XX医疗费未报销部分的四分之一(凭有效发票)。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徐XX已预交),由被告顾XX、顾XX、顾XX、徐X各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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