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与张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X诉称,原告系无业人员,妻子陈XX已去世。原告与妻子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即长子张XX和次子张XX。2001年,原告夫妇曾起诉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后经法院判决:长子张XX按月支付原告人民币1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张XX按月支付80元。后长子去世后,长媳仍按原判决按月支付原告150元。现因物价上涨,原有的赡养费已不够支付原告的日常开支,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保姆费2,500元;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559.5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被告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月收入仅3,000元。被告自己患有糖尿病,且系再婚,并在黄浦区爱家弄租赁房屋居住,每月还需支付租金1,050元。另,被告还要为自己支付社保金,故经济上不宽裕。被告按照原先法院的判决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元至2011年底,现只同意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妻子陈XX共同生育两个儿子,即长子张XX和被告张XX。2001年3月5日,经上海**人民法院判决,自2001年1月起张XX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张XX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元。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原有的赡养费已不够支付日常开支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1、陈XX于2001年9月27日报死亡;2、张XX于2011年10月27日报死亡;3、张XX系高龄无保老人,每月领取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明、(2001)年浦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病历卡、医疗费单据、租赁合同和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因物价上涨,原有的赡养费已不够支付日常开支,故要求被告增加赡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数额较高,现被告表示愿意每月增加赡养费至250元,根据被告目前的经济情况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月2,500元的保姆费,对此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559.5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X自2012年1月份起按月支付原告张XX赡养费人民币250元;

二、被告张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XX医药费人民币559.50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