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某、姜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施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两原告之子。因两原告体弱多病,收入微薄,要求两被告尽赡养义务,故涉讼。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自2009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施某某、姜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施某某自2009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施某某、姜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0元;
三、原告施某某、姜某某今后的医疗费(除医疗报销外)由被告施某某、施某某各半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月1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