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X、王XX为与被告王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X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XX、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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