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XX与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费XX、陈XX诉被告费X、费XX、朱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费XX与前妻倪XX于1954年3月收养被告费X、1963年初收养被告费XX,1974年倪XX病故。1976年两原告再婚,原告陈XX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被告朱XX,随两原告共同生活。现两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需子女赡养,故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月起,被告费X每月给付原告费XX、陈XX生活费人民币120元,被告费XX每月给付原告费XX、陈XX生活费人民币200元,被告朱XX每月给付原告费XX、陈XX生活费人民币230元(给付方法: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费用);

二、原告费XX、陈XX日后医药费(除报销外),由被告费X承担五分之一,被告费XX、朱XX各承担五分之二;

三、原告费XX、陈XX日后生活不能自理时所产生的护理费及护理所需的材料费,由被告费X承担五分之一,被告费XX、朱XX各承担五分之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费X承担10元、被告费XX、朱XX各承担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