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沙XX、施XX诉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被告均系两原告亲生子女,并由两原告抚养长大。现两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经与四被告协商赡养事宜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09年1月起,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沙XX、施XX生活费人民币130元,给付方法:每季度集中于首月付清;
二、原告沙XX2008年9月起产生的医疗费(除报销外)由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平均负担;
三、原告沙XX、施XX今后产生的医疗费(除报销外)由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平均负担;
四、原告沙XX、施XX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由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共同承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沙XX、沙XX、沙XX、沙XX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1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