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陈*、陈*、陈*、陈*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09年11月1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方XX与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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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袁*与张*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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