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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盛*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盛*、盛*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女关系,原告将两被告抚养成年,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原告丈夫已于1997年亡故,现原告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但因原、被告之间就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盛*自2009年6月至10月每月给付原告吴*生活费人民币400元,给付方式,每月直接交给崇明县竖河敬老院;

二被告盛*、盛*自2009年11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吴*生活费人民币200元(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份额);

三、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除报销外)由两被告平均承担,原告以后住院期间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由两被告轮流负责;

四、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盛*、盛*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8月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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