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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袁*与张*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袁*与被告张*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袁*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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