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袁*与被告张*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袁*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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