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倪*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钱某甲、吴*与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沈**、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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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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