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与被告施*甲、施*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钱某甲、吴*与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沈**、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施**、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姚**、姚**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刘*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锦州、陈**与顾**、顾学桃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濮*甲与濮*乙、濮*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黄*甲、黄*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