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陈*与被告顾*乙、顾*丙、顾*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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