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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