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甲、包*与秦*乙、秦*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甲、包*与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庚、秦红方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秦*庚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秦*甲、包*及其委托代理人倪**、被告秦*戊、秦*己、秦*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甲、包*诉称:两原告生育四子三女,均已成家立业。目前两原告年事已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患有身体疾病,故需子女赡养。经镇、村多次调解,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给付赡养费。现请求判令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月各承担两原告生活费150元,各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用的七分之一。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戊、秦*己、秦红方辩称:愿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秦*乙、秦*丙、秦*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共生育四子三女,即本案七被告,目前均已成家立业。两原告目前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两原告除享有政府发放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90元外无其他经济收入。2010年3月4日,原、被告为赡养费纠纷向合作**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该委调解,双方达成了赡养协议,秦**每年承担两原告生活费700元,其余子女每年承担两原告生活费1000元,每年正月底前履行。两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七子女平均负担。2014年度,被告秦**未能按协议支付两原告的生活费用,其余子女已按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

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启东**派出所出具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合作**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抚育七个子女长大成人,目前均各自独立工作、生活。目前两原告因年龄及身体健康等原因,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享有政府发放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90元外无其他经济收入,确需子女赡养。两原告所需的生活费标准参照两原告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计算,并由子女承担医疗费用及服侍义务,被告秦*乙、秦*丙、秦*戊、秦*己、秦*辛各已履行了两原告2014年度的生活费1000元,其中500元作为2014年下半年度两原告的生活费,在应履行部分中扣除。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于2014年7月1日起,各承担原告秦*甲、包某生活费每月120元。给付方式:2014年7月至12月两原告的生活费(各被告均承担720元),由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中被告秦*乙、秦*丙、秦*戊、秦*己、秦*辛各已支付500元,各尚应支付220元),以后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付清当年度两原告的生活费。

二、2014年7月起,原告秦*甲、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的除外),由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各承担七分之一。

三、两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期间,由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护理义务。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乙、秦*丙、秦*丁、秦*戊、秦*己、秦*辛各承担六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