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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