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黄*甲、黄*乙、黄*丙、黄*丁、黄*戊、黄*己、黄*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倪**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施**、施*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季*甲与季*乙、季*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黄**、黄**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郁**、张*与郁洪水、郁**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姚**、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