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吴*与被告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吴*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某甲、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甲、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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