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陈*与毛**、毛**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陈*与被告毛**、毛**、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以及委托代理人毛雯菁、被告毛**、毛**以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但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诉称,三被告系两原告的儿子和女儿。两原告一生务农,也无其他收入来源,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需要常年服药治疗,医疗费开销巨大,随着物价逐年上涨,原本要求三被告每年承担1500元赡养费已经无法满足两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故要求增加赡养费用。但被告毛**不但拒绝增加且态度恶劣,致使三被告在两原告赡养问题上存在矛盾,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自起诉之日2014年9月15日起每人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700元,并各承担两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2.要求被告毛**承担原告毛*甲于2014年9月11日住院期间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用4366.65元的三分之一,即1455.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毛*乙辩称,1.其愿意支付两原告赡养费,但其因出过车祸导致残疾,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法院能够考虑其少给一些。2.今年其已经给付两原告生活费2500元,两原告今年生病期间其不仅给了医疗费,还照顾了两原告。其愿意今后承担两原告生活费每月500元的三分之一。

被告毛*丙书面答辩称,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两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承担三分之一。

被告毛**辩称,1.对于两原告的医疗费凭正式发票愿意承担三分之一,但两原告要求的生活费过高。其有两个双胞胎女儿,其中小女儿身体不好,花了较多的医疗费,目前还在治疗,今年治疗的打针费用就需要10万元,其负担不了两原告要求的生活费。2.今年已经给付两原告生活费1500元,上半年原告陈*生病期间其分担了医疗费。其愿意承担两原告今后的生活费每月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儿子毛**、女儿毛**、小儿子毛*丁,即本案三被告。两原告均是农民,现已超过70周岁,除每人每月享受农保待遇90元以及每年土地补助28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且两原告体弱多病。2014年9月,原告毛*甲生病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4366.65元,该费用由被告毛**、毛**进行了垫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本案两原告因年老体弱,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符合法定赡养条件,依法应由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根据2013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结合两原告庭审自认的收入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数额予以适当酌减,支持由三被告自2014年9月15日起每人每月承担两原告生活费共460元及各承担以后两原告医疗费的三分之一。对于原告主张的已经花去的医疗费4366.65元,被告毛某丁应当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故支持原告的该诉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毛**、毛**自2014年9月15日起每人各承担两原告的生活费每月460元(原告毛**、陈*每人每月230元)。给付办法: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人应负担两原告的生活费16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以后,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付清每人应负担的当年度上、下半年两原告的生活费2760元。

二、原告毛**、陈*自2014年9月15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被告毛**、毛**、毛某丁各承担三分之一,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算当年度的医疗费。

三、被告毛**给付原告毛*甲已经花去的医疗费14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未预交),由被告毛**、毛**、毛某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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