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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与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XX、崔XX诉被告方X、方XX、方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均系两原告亲生子女,并由两原告抚养长大。现两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需子女赡养,故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月起,被告方X、方XX、方X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方XX、崔XX生活费人民币130元;

二、原告方XX、崔XX自2009年10月起所产生的医药费(凭发票,报销除外)由被告方X、方XX、方X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原告方XX、崔XX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及护理所需的材料费由被告方X、方XX、方X各承担三分之一;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方X、方XX、方X平均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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