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濮*甲与被告濮*乙、濮*丙、濮*丁、濮*戊、濮*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钱某甲、吴*与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沈**、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甲与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施**、施**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樊**、樊**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甲、包*与秦*乙、秦*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李*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袁*与朱*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某与陆某某、陆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