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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仇**、仇正雨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与被告仇*甲、仇*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被告仇*甲、仇*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诉称,原告与丈夫仇**(已病故30多年),一生所生已病故的儿子仇**和两个女儿,即两被告。由于原告一生以农为业,年轻时为了抚养子女成长、成家立业已耗去了所有的精力和财力,已无积蓄。现由于原告已经高龄,且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已失去劳动和自理能力,还需常年靠服药来维持生命。原告为确保基本生活曾多次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但两被告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现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1200元,医疗费、护理费由两被告各承担50%,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仇*甲辩称,需要多少钱,由谁照顾,都听老妈的意见。

被告仇*乙辩称,其对原告的起诉有意见,其13岁时父亲去世,其一直照顾家里,其哥哥死之前每个节日其都去陪伴原告,原告生病、不舒服都是其先去看原告的,帮原告看病,现在其并明白原告为什么起诉,以前原告也没有同其讲过要扶养费的事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丈夫已过世多年,原告夫妇共养育一子二女:仇**(已去世)、仇*甲、仇*乙。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原告已经74周岁,已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其要求子女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是其合法权利,对其合理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生活费,本院参照2013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结合子女人数,酌定由两被告每月各负担400元,时间应从原告主张的2014年5月起算。医疗费,应由两被告各负担1/2。关于护理费,因原告年岁已高,如确需护理,相关费用亦应由两被告依法负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仇*甲、仇*乙自2014年5月起每月各支付原告倪*生活费400元,并各承担原告倪*医疗费、护理费的1/2(凭有效票据结算)。给付办法:2014年的生活费(8个月)两被告每人各支付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2015年度开始,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两被告分别付清当年度上、下半年的生活费每人各2400元;医疗费、护理费于当年年底一次性结算。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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