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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黄*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杨*诉被告黄*、杨*、杨*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被告黄*、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俩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系原告宋*与前夫所生之子,与原告杨*系继父子关系,被告杨*、杨*系俩原告亲生子女。俩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成人,帮助他们成家立业,现俩原告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故俩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俩原告生活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300元,各先行垫付俩原告医疗费2000元,以后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担,同时原告宋**其生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9708元(除报销外)要求三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本被告与原告宋*系亲生母子关系,与原告杨*形成继父子关系时被告已工作了,但被告还是愿意赡养两原告。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辩称,愿意赡养俩原告,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辩称,赡养父母是应该的。但本被告经济困难,愿将俩原告接至家中赡养。对原告的医疗费愿意在报销外承担,对俩原告今后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同意三人平均分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系原告宋*与前夫所生,与原告杨*系继父子关系。被告杨*与杨*系俩原告的亲生子女,由俩原告抚养长大。现俩原告体弱多病,目前的生活来源不能满足俩人的日常生活及就医所需,故俩原告以要求三名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涉讼。

审理中,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自2010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2日,原告宋*共在上**大学医学附属新**院崇*分院自付医疗费人民币9708元(除报销外)属实。

另查明,俩原告每人每月享有养老金和低保2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作为子女有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现俩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辩称要求将俩原告接至家中赡养,因俩原告不同意,故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对被告的要求不予采信。俩原告要求三名被告每月承担护理费3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故本院确定俩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由三被告轮流护理为妥。俩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因原告就该主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故本院难予支持。对俩原告要求三名被告按份承担原告宋**花费的医疗费9708元的请求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0年7月起,被告黄*、杨*、杨*每月各给付原告宋*、杨*生活费人民币200元(给付方法:于每季首月之前给付清结该季度的份额);

二、被告黄*、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给付原告宋*医疗费人民币3236元;

三、原告宋*、杨*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义务由三名被告轮流承担;

四、原告宋*、杨*今后的医疗费用(除报销外)、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三名被告平均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黄*负担13元、被告杨*负担13元、被告杨*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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