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陆*乙与被告陆*甲、陆*丁、陆*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陆*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石*甲与石*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汤*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某某与倪*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某某与袁*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施*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茅某某与沈*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周*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薛*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