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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陆*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陆*乙与被告陆*甲、陆*丁、陆*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陆*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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