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甲)诉被告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刘某某(丁)、刘某某(戊)、刘某某(巳)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刘某某(丁)、刘某某(戊)、刘某某(巳)各承担原告住院医药费人民币1000元;2、要求被告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刘某某(丁)、刘某某(戊)、刘某某(巳)各每月承担原告护理费人民币6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本院认为

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