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甲)、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乙)、陈某某(丙)、陈某某(丁)、陈某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四个被告每月各给付两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00元;2、要求四个被告轮流照顾、服侍两原告。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本院认为
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甲)、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