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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汪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XX诉被告汪XX、汪XX、汪XX、汪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生的母子女关系,原告与丈夫汪XX(已病故)将四被告抚养成年。1986年7月原告薛XX与汪XX与本案四名被告经本院调解,由汪XX、汪XX、汪XX、汪XX每人每月各给付*XX与汪XX生活费人民币10元。现物价上涨,原来的生活费已无法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XX、汪XX、汪XX、汪XX自2010年8月起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薛XX生活费人民币60元;

给付方式:2010年8月、9月的份额在领取调解书之日给付,以后于每季度的首月上旬集中给付清当季度的生活费人民币180元。

二、原告薛XX今后的护理费、医疗费(除报销外)由被告汪XX、汪XX、汪XX、汪XX均担(于每年的12月底结清);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汪XX、汪XX、汪XX、汪XX各负担1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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