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崔*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甲诉被告崔*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父女关系,现原告以自己体弱多病、无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经甲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崔*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崔*生活费人民币500元(于每月底之前给付当月的生活费);

二、原告崔*日后的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由被告崔*承担(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

三、原告崔*今后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由被告崔*承担;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1年5月1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