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XX诉被告陆XX、陆XX、陆XX、陆XX、陆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生的母子女关系,原告自幼将五被告抚养成年。现原告年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需要子女赡养。但因原、被告之间就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XX、陆XX、陆XX、陆XX、陆XX自2010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范XX生活费、护理费人民币280元(2010年6月至12月的份额在2010年6月付清,2011年起于每年的1月、7月各付清该半年的份额);
二、原告范XX今后的医疗费用除报销外由被告陆XX、陆XX、陆XX、陆XX、陆XX五人均担(于每年的12月底结清);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XX、陆XX、陆XX、陆XX、陆XX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5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